序
驱虫程序按GB/T 17823—1999的4.2条规定执行。
5 疫病监测
5.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5.2 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3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 疫病控制和扑灭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6.1 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6.2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7 记录
每群生猪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猪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