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状况:已实施 发布部门:农业部
代号:NY503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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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养猪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养猪场的卫生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一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疫病预防
4.1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
4.1.1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
4.1.1.1环境质量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 388规定的要求。
4.1.1.2选址
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 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 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1.3建筑布局
4.1.1.3.1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4.1.1.3.2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