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状况:已实施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代号:GB/T 1782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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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的建筑规模和对建筑设施的技术要求,确定了猪场建设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型集约化自繁自养的综合性商品肉猪生产场。其他种类的养猪场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17824 2—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
GB/T17824 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 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与及环境管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 集约化养猪场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高密度、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
3 2 自繁自养的商品猪场种公猪及后备公猪从种猪场引进,后备母猪可从本场所产仔猪中选留培育,其主要任务是生产商品育肥猪。
4 建设规模
4 1 集约化养猪场的建设规模以该场年出栏商品猪头数表示。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的饲养量按 GB/T17824 2执行。
4 2 养猪场的建设项目按功能分为:
a)生产建筑:配种猪舍(含种公猪),妊娠猪舍,分娩哺乳猪舍,培育猪舍,育成猪舍,育肥猪舍和装卸猪斜台;
b)辅助生产建筑:更衣、淋浴消毒室,兽医、化验室(含病猪隔离间),饲料加工间,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仓库,维修间,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及焚烧炉;
c)生活管理建筑:办公室,生活用房,门卫值班室,场区厕所,围墙大门等。
4 3 养猪场的生产建筑面积按年出栏一头育肥猪需0.8-1.0平方米计算。
4 4 养猪场的辅助生产及生活管理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生活用房按劳动定员人数每人4平方米计。
5 场址选择
5 1 根据节约用地,不占良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便于排污的地方建场。
5 2 在城镇周围建场时,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