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
3.2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
3.3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nutritive feed additive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4 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general feed additive
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l feed 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6 饲料原料feedstuff
除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用于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单一饲料成分,包括饲料谷物、粮食加工副产品、油脂工业副产品,发酵工业副产品、动物性蛋白质饲料、饲用油脂等。
4 要求
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1.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l3078的规定。
4.1.3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4.2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
4.2.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见附录A)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3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4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4.3 药物饲料添加剂
4.3.1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见附录B。
4.3.2 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饲料添加剂。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