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了异常,且自己的账户余额只有170多元,此时,仍基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因此,许霆严重侵犯银行财产权益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其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记者:贵院第一次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与这次判决相比量刑相差悬殊。你如何看待?
甘:本案经我院两次判决,都是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次判决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所以在法定刑以内能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我院对自对柜员机如何出现异常及发生什么异常等事实进一步查证,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予以从宽出发,在法定刑以下判刑。
当然,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级法院如果决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必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判决方能生效。也就是说,立法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规定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但同时,立法对于此类判刑又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国网供网易特稿) (本文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