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167笔每次扣1元、4笔每次扣2元,共计扣款175元,最后余额为1.97元。上述两方面的书证所记录的流水数据在取款、扣款的次数、余额上能够相互对应和吻合,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交易情况是每取款1000元帐户扣1元、每取款2000元帐户扣2元,共取款175000元,账户共扣款175元的事实。
第二方面的证据是监控录像及截图,记录了案发期间许霆和郭安山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影像,记录的时间与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
第三方面的证据包括银行的报案材料以及情况说明和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了自动柜员机在案发当天由于运营商进行系统升级出现了异常,即指令取款1000元、出钞1000元,当帐户实际扣账1元的错误。
第四方面的证据是被告人许霆及郭安山的供述。许霆的供述证实了其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仅有170多元,却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错误,在案发当晚至次日凌晨连续取款共计17万余元的事实。郭安山的供述亦予以印证。
上述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时间、地点、账户余额、取扣款金额、取扣款次数以及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等方面均能层层对应、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共同证实了本案事实。
记者:许霆是如何被抓获的?
甘:许霆取款后于2006年4月24日下午,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即离开了原单位,携款逃匿。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许霆账户异常的情况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退款未果,于同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宝鸡火车站进站被公安人员盘查时报告了真实姓名,但并未主动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人员通过比对,发现许霆是被上网追逃的人员,遂将其扣留讯问,许霆才坦白了其涉嫌盗窃的事实。
记者:许霆曾在重审开庭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没有想占有这笔钱”,许霆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所必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吗?
甘: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被告人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
纵观许霆的整个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许霆取款前查询过自己银行卡余额,明知自己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