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盗窃案判后释法与答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答记者问
今年1月9日,许霆盗窃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今天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元。记者在宣判现场专门采访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
记者:甘庭长,请问对许霆盗窃案重审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是怎样的?
甘:经我院重审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查询过银行卡余额后,在操作取款时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许霆随即又查询了账户余额,发现仍有170余元,当其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于是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操作55次(其中一次交易失败),共取款54000元。此时,在附近等候已久的郭安山来找许霆,看见许霆取了很多钱,之后,二人一起回宿舍,许霆将取得的钱放到宿舍后又和郭安山返回该柜员机处,许霆于当晚23时13分至23时19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16次,取款16000元。郭安山从许霆处得知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也用自己的银行卡以同样方式取款。之后许霆又于次日凌晨零时26分至1时06分持银行卡每次输入1000元连续取款96次,每次输入2000元连续取款4次,共取款104000元。综上,被告人许霆先后171次共计取款175000元。由于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其后170次取款,因其银行卡账户中尚有余额176.97元,被扣账的174元不是非法占有的款项,故予以扣除,我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许霆归案后至今未退缴脏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有:
第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取款的流水清单证实了案发期间许霆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成功取款171次,其中167笔每次取款1000元、4笔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175000元;而扣账的流水清单则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账户内原有余额176.97元,案发期间取款171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