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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资格。二是需要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才有可能约束施救企业的违法乱收费行为。
在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项贻强看来,高速公路事故施救本属公益事业,车主上了高速公路,已交纳了养路费和通行路,不应再交施救费。高速公路本来就应该保障行车的安全和通畅,为出事故的车辆提供救助服务,如果一定要收,也只能收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