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该片河滩地被村民李建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年承包金10元,承包用途为栽种树草。
2002年11月14日,李建亭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该地转包给韩城市上峪口煤矿,但该地一直由上峪口煤矿法定代表人李友田的儿子李启刚实际占用,用于堆放煤炭。
李世民告诉记者:“该地形处于背风凹,交通上可以绕开收费站,是一块堆积、贩运煤炭的‘风水宝地’,李启刚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
如果要顺利实施小流域治理工程,就必须收回这片河滩地,而该地已被李启刚使用多年。这也成为该项目最大的“瓶颈”。
随后,上峪口村委会向韩城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高崖畔河滩地的承包合同。
2003年4月17日,韩城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做出韩农合仲字(2003)01号仲裁裁决,终止上峪口村委会与李建亭签订的高崖畔河滩地承包合同。
2003年4月23日,李建亭以不服上述裁定为由,将上峪口村委会诉至韩城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承包协议和转包协议有效。
但随后,李建亭主动撤诉,河滩地实际使用人李启刚也未另行起诉。
在此情况下,2003年7月7日,韩城市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向上峪口村出具了韩农合仲字(2003)01号仲裁裁决书生效的证明。
同时,李世民代表上峪口村委会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依然不能收回该片河滩地。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多次受到李启刚的阻挠,排矸车队根本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当时,惟一的路还被李启刚设置了障碍。”李世民告诉记者。
无奈之下,上峪口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建亭、上峪口煤矿告上法庭,李启刚作为诉讼第三人,要求依法收回高崖畔河滩地。
在李世民向记者出示的(2004)韩龙民初字第095号判决书上,法院认定,被告李建亭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承包的土地转包给韩城市上峪口煤矿,同时获取高额转让费,依法应认定转包协议无效。第三人李启刚作为实际占用者亦不享有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李世民代表村委会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缴纳了5万元先于执行保证金,但执行过程依然不乐观。
随后,韩城市市上峪口煤矿及李启刚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8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9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0万元罢免村主任
从2002年12月1日到2005年8月24日,两年多的时间里